目前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資金回流”是認定虛開的標準,但實踐中審查是否存在資金回流卻成為稅務機關和公檢法辦理虛開案件的殺手锏,稅務機關和司法實踐往往會以資金回流作為關鍵證據認定企業構成虛開。
資金回流通常具有如下特點:
1、存在交易雙方的資金流轉;
2、匯出與匯入時間相隔較短;
3、匯入匯出資金相同或相近,或二者存在開票費用的差額關系;
4、通過同一或多個私人賬戶經過一次或多次操作匯入匯出相關賬戶;
5、無合理且正當的理由解釋資金流轉情況。
網絡貨運業務的不規范操作容易被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認定為虛開,但是回歸到網絡貨運業務的實質和虛開犯罪的判斷標準,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網絡貨運平臺代為開票的行為只是行政違法行為,并非刑法上的虛開。